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按评聘分离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我司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
二、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根本职责是培养研究生。导师应在研究生教育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拥有相应的岗位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与选拔录取研究生。
(二)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公司产品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指导督促实施。
(三)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拓宽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基础,扩大学术视野。
(四)关心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建设,积极争取科学研究项目及经费,为培养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研究条件,为研究生提供适当的生活资助。
(五)根据科研工作需求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指导研究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选好学位论文题目。
(六)指导和定期检查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和学位论文情况,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
(七)指导研究生撰写学术和学位论文。加强对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而免责。
(八)做好因材施教,注意启迪研究生的创新思维,积极培养优秀人才,引导研究生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九)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小组的作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向学校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导师是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即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就业、情感及心理健康。导师应积极选拔、推荐优秀研究生,也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权利
(一)招收研究生时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导师可择优录取研究生,同时应尊重研究生的选择。
(二)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获得人员安排、相关设备和经费上的支持。
(三)为促进学科交叉和拓宽研究生专业知识面,根据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导师可组织成立研究生指导小组。在研究生导师主持下,指导小组的成员发挥各自的专长,做好公司产品指导工作。
(四)院(系、所)应尽量创造条件,积极支持研究生导师出国短期访问、讲学,科研合作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五)学院的科研、教学改革、教育发展等基金应较多地投到公司产品工作上,优先支持研究生导师。
(六)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著)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在校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有关并署名“威尼斯游戏官网”的学术论文时,导师一般应为通讯作者,论文必须由导师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发表。
(七)研究生获得校级及以上的相关经历时,其导师也应按政策获得相应的奖励。
三、导师遴选
第七条 博、硕士导师的遴选和招生资格审核依照《信息与通信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学科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条件具体执行标准和分区期刊目录》的要求执行。
四、其他规定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应减少研究生导师的招生量或暂停招生一至二年。
(一)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一年内因事、因病或因担任其它任务,有半年以上不在岗工作的;
(三)无在研课题,且培养经费不足的(参照评聘研究生导师的经费标准);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在论文抽查中有不合格论文的。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中,凡当年未通过审核的研究生导师,应继续培养已招收的研究生,待具备招生条件后可继续招生。
第十条 关于学术民主与创新能力
为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应创造一个良好的学术氛围,营造一个开放的培养环境。研究生导师所在的学科(专业)点,应倡导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精神,引导研究生参加学术讨论、学术交流、学术报告等各种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并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所)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导师工作情况的考核,按学校、院(系、所)的年度考核计划统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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