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党政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级领导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 公司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学院实验室安全秘书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学院的实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应设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五条 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与各实验室;实验室与实验室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六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制作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二章 消防安保
第九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一条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十五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十六条 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门窗。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实验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尽心尽职。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三章 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弃的电子元器件、电池和其她电子垃圾的处理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垃圾。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司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实验设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特种设备的实验室应制定服役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第五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第二十九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三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学院领导批准,并报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备案,方可实施。
第六章 保密安全
第三十二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报厦门大学保密委员会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三十五条 实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七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学院(研究院)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研究院)、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四十条 集团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录
员工实验守则
一.员工必须按时到实验室上课,做好课前预习。教师要认真检查员工的预习情况。
二.进入实验室后要保持肃静,保持实验室的清洁。
三.员工进入实验室后,按指定位置就位,实验中要仔细观察,并认真记录各种实验数据。
四.在实验教学中,员工必须严肃认真,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五.在实验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经实验人员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才能恢复实验。
六.实验结束应及时交实验报告,并将仪器设备等整理清点放好,经实验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七.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价赔偿。由于其他原因,视情节作出处理。
八.本规则由指导教师、实验人员负责监督执行,对违反本规则者,令其停止实验。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应列入议事日程,由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
二、实验室内安全设施、标志必须齐全有效。
三、实验室应设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实验室内贵重、精密、稀缺仪器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和保养。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五、实验室内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要按有关规定专人保管和使用,不得任意乱放。
六、每日最后离室人员要负责水、电、气、门窗等的安全检查。
七、实验室要加强防火、防盗措施。实验现场禁止吸烟火,禁止明火作业。
八、配备的消防器材,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或借用,严禁在消防器材周围堆放其它物品。
九、发生失火、被盗、人身损伤等重大事故,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查明情况上报。凡不上报或隐瞒事实真相者,不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造成事故者,予以严肃处理。
十、每学期主管部门与基层领导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仪器设备应有专人保管,严格执行领用、借用登记手续,定期清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二、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掌管和使用,使用时要做好记录。
三、爱护仪器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对不常使用的设备妥善保管,定期通电,学期末进行全面维修保养。
四、严格使用制度,校外借用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借用手续。
五、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发生问题或事故应及时报告,待查明原因后,视情况进行处理。
六、仪器设备严禁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的报废,须经技术鉴定,提出报告,逐级上报批准。
七、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室要认真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报帐手续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实验教学中心(室)工作规律,为了使教学工作管理、实验人员考核、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修)等各项日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主任负责工作档案管理的建设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工作档案包括贵重实验仪器使用说明书、仪器设备维修记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使用记录、实验消耗品使用计划表、各种规章制度、实验教学任务分配表、实验教学评估表、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总结表等。
第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做好实验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经院(系)领导审批报人事处,考核结果保存在档案馆。
第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指定专人负责实验设备仪器维修保养工作,对发生的问题及时报告,对维修、检测和保养结果做好记录并保存。
第六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室)根据第三条内容建立工作档案,并保存在实验室。
第七条 实验室指定专人保管实验室工作档案。
第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或指导教师需要借阅实验室工作档案所含材料时,需办理借阅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第九条 档案资料原则上保存原件,特殊情况,由实验教学中心(室)主任同意保留复印件。
实验教学中心(室)低值耐用品管理制度
一、低值耐用品范围
单价2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各种物品。如:低值电子产品、仪器仪表、低值机电产品、工具、量具、教学模型等。
二、低值耐用品计划与审批
1.各实验教学中心(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及学校下达的经费定额于年初向教务处提出低值耐用品的购置计划。
2.各实验教学中心(室)如临时需要某些特定物品,所在院(系)领导同意后,报批请购报告,教务处按要求组织进货、验收并办理领用手续。
三、低值耐用品领用管理
1.所有低值耐用品的采购、验收、进账、储备、领用以及账务处理等管理程序和管理办法,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2.各实验教学中心(室)每年核对检查保管的低值耐用品账、卡、物,做好记录。
3.各实验教学中心(室)要建立在用物品借用登记簿,严格履行借用登记和归还验收手续。
4.低值耐用品的损坏或丢失、报废、报损,实验中心(室)主任应负责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并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实验室工作规则
一、实验室根据教学计划,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的要求,完成各项实验项目。
二、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三、凡在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必须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经实验室统一安排方可进行。
四、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指导,培养员工求实的实验态度。
五、实验结束,实验人员应认真检查仪器设备技术状况,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六、实验室物品校内借用须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校外借用,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七、搞好实验室环境卫生,保持室内整洁,仪器设备无灰尘。
八、实验室不得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更不允许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室中修理。
九、实验室应设兼职人员管理帐物,负责验收入账保管等工作,并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定期对设备进行帐物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员工上机实验守则
一、员工上机实验严格按教学计划凭证上机,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与机房联系。
二、员工必须遵守上机时间,无故迟到10分钟以上者,取消本次上机资格;拖延时间影响他人上机者,值班人员有权停止并取消其下次上机资格。
三、进入机房,按指定机器上机,不得自行调用,若指定机器有故障,应及时报告,经同意方可更换。
四、员工上机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更换机器系统参数、私自加设密码、在机器上玩游戏,违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罚款。对造成机器损坏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严禁员工将与上机无关的物品带入室内;上机时应保持机房安静、整洁卫生。
六、进入机房必须换拖鞋,上机结束,按要求放回原处;不得自穿拖鞋,违者取消上机资格。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由于责任事故,使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或性能下降,应予以经济赔偿。
责任事故系指:
一、不按技术规程操作,不听从指挥者;
二、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操作仪器设备者;
三、 未经审批手续,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修,改造者;
四、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指导人员不负责任者;
五、擅自将学校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者;
六、因管理人员严重失职,而造成仪器设备被盗、失火、变质者;
七、因管理人员交接不清、督察不力而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者;
八、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的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没有明确分工而造成损失者。
凡发生一起设备损坏丢失者,所属单位必须及时报告规划与资产管理处按价赔偿,如果隐瞒或推迟不报、情节严重者要加倍赔偿。
实验室环境保护制度
一、实验教学中心(室)主任负责中心设备及人身的安全保护以及环保工作,每个实验室安排专人负责。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法规与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员工进行必要的环保教育,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与规定。
三、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严格环保制度,积极治理各类污染源。
四、严格执行“三废”排放标准的规定,废水、废液中有害物质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允许排放标准后,方可按规定排放。
五、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防治废气污染。根据废气的性质适当采取冷凝法、燃烧法、吸收法、吸附法等方法,使废气达到净化要求。
六、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产生强烈振动和噪声进行减振、控制声源,中断传播途径。
七、实验室设专人统一收存,妥善保管实验用的有毒物品,对残渣或过期的,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八、盛装、研磨、搅拌有毒物品的工具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妥善存放、统一处理。
九、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废渣,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废酸、碱液中和后再行排放;对于有机废液或有害残渣,实验室回收、保存,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十、实验室应树立“安全第一,重在预防”的思想,重点部位在节假日、易出问题的时间、季节,要留人值班或定时检查。
十一、学校对违反安全环保制度,造成重大事故者,将分不同情况,追究责任,给予严肃处理,对于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